
第一章 |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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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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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名稱為中華白絲帶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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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以關心人性化的數位生活與多媒體融合之社會創新為宗旨。 | ||
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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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文山區辛亥路四段 140 號 3樓,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本會之分會。 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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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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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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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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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內政部兒童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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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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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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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 ||
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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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
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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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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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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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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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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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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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 ||
第三章 | 組織及職權 | ||
第 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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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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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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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八、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提案。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協會之解散,非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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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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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 9人、監事 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重選理監事或候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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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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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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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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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 十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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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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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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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得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或由監事互推之。 | ||
第 十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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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 二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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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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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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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免職時亦同。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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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四章 | 會 議 | ||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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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 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應於五日前)外,應於十 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以書面通知 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會員或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 | ||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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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 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 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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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之請求召開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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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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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各舉行會議一次。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 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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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監事),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 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監事)職 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 ||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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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 ||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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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 ||
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
第 三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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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一千元。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 大會議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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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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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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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每年三月前,應由理事會編造財務收支報告、事業之經營狀況,提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提理事會,再經監事會議通過或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連同會員名冊、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 ||
第六章 | 附 則 | ||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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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所有。 | ||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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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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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施行,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 ||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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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2010年2月2日台(99)內社字第0990025126 號函准予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