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一月 2018

【網路暱稱也有「人格權」 謾罵恐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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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改變了傳統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模式,社群媒體熱絡聊天、遊戲平台結盟打怪卻未曾謀面的網友比比皆是。路見不平不一定是拔刀相助,而是發動「鄉民的正義」,甚至扮演起「鍵盤柯南」的角色,然而因一時情緒性發言誤觸法網的事件卻也時有所聞。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日前撰文提醒,網路暱稱也具有「人格權」,網友切莫任意謾罵,免得官司纏身。

根據警方的統計資料,去年函送多起高中職以下學生涉及妨害名譽案件,其中多為在對戰的網路遊戲中怒罵對手或隊友。例如一名新北市的國二學生在玩線上遊戲時,因為在對戰中慘敗,將矛頭指向同隊的隊友,遂在群組聊天室中痛罵隊友「腦殘」、「垃圾」,並嗆隊友趕快退出遊戲,隊友一怒之下暗中蒐證提告妨害名譽。此外,也曾發生過網友在PTT上互罵,儘管只有帳號ID,卻仍統統吃上官司。法律專家提醒,在網路的虛擬世界同樣需要謹言慎行,因為只要帳號可以對應出使用者的真實身分,不論是文字、語言或貼圖,只要涉及謾罵、攻擊,造成對方精神上難堪受辱,就可能被告。

部分民眾以為在網路上只有暱稱、代號,網友彼此間除了在社群、遊戲等平台有交集之外,並沒有實際接觸,因此不會產生司法上所謂「人格權」侵害的問題。但是司進會表示,依據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公然侮辱,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等方式為之,因已貶損個人人格,侵害個人之名譽,均可構成本罪。且就法律實務而言,「名譽」是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所受之尊重,網路世界的匿名、化身或代號,是個人透過網路展現自己,與他人互動交往的符號,因此化身在網路中的人際關係與聲譽評價,自然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司進會指出,只要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就足以構成「公然」侮辱,因此在群組中發侮辱訊息後,就算秒收回,仍會涉及公然侮辱罪。另一方面,若是網友雙方一對一私訊爭吵,儘管不是公開場合,與公然侮辱無關,但若因對話內容涉及恐嚇,可能另外成立恐嚇罪。因此,民眾在社群發言貼文,或是在公開網域發表評論時,切勿因一時手滑或跟流行,就貼了不該貼的圖樣或網路用語,避免情緒性發言挨告。

中華白絲帶關懷協會提醒,許多青少年族群喜歡玩網路對戰遊戲,尤其近年來智慧型手機愈來愈普及,帶動手機遊戲高速成長,刺激的聲光效果加上遊戲過程緊張,難免會造成隊友之間意見相左或互爭輸贏導致對手之間爆發言語衝突。師長平時可多多關心並提醒青少年使用網路相關禮儀,並適時灌輸法律觀念,避免因年輕氣盛,不小心在克制不住情緒的情況下,一時衝動在網路上留言謾罵,一旦氣話成了想賴都賴不掉的證據,恐怕後悔莫及。